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金生与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生,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98号原告:张金生,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继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生诉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生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生撤回对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生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