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郎永银(南京市江宁区跃奇建材经营部个体业主)与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13号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郎永银(南京市江宁区跃奇建材经营部个体业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江宁开商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记员杨婧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