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滕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某诉称,2010年4月21日,原、被告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2010年4月21日,原、被告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自2010年底开始,被告王某某以打工为由多次与他人长时间外出,2012年7月23日,被告王某某写下保证书,两天后再次外出。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被告王某某书写的证明一份、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自2010年底开始,被告王某某以打工为由多次长时间外出,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奎审 判 员 王玉祥人民陪审员 隋富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