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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范某与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范某,男,系砖���业主。被告司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任亲珍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晓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