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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176号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傅坚政。委托代理人方笋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负责人虞浩然。委托代理人刘华英、叶胜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金东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00元(已减半),由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中支付。审判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