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叶丽芬与叶伟萍、吴崇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芬,叶伟萍,吴崇熙,吴崇洁,吴永开,金碎宝,吴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叶丽芬。委托代理人孔晓兵、诸葛诺曼,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伟萍。被告吴崇熙。被告吴崇洁。被告吴永开。被告金碎宝。被告吴崇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芬与被告叶伟萍、吴崇熙、吴崇洁、吴永开、金碎宝、吴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丽芬以部分被告在国外居住,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建昌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 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