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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行非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会江、姚会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会江,姚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裕行非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罗会江,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姚会民,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罗会江、姚会民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3年1月27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5429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3年2月27日前交纳,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决定送达后罗会江、姚会民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罗会江、姚会民没有履行义务。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2)第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2)第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李文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