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周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决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融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祖康,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融安县长安镇××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祖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祖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祖康因对被害人黄千洪曾强行要回输给其父亲周某某的赌资而怀恨在心,于2009年12月14日16时许,在融安县长安镇209国道旁老司法局门口,持随身携带的砍刀将被害人黄千洪砍伤,后迅速逃离现场。经融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千洪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周祖康于2012年11月29日被融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周祖康的家属于2013年5月20日代被告人周祖康赔偿了被害人黄千洪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祖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祖康的供述和辩解,有被害人黄千洪的陈述,有证人曾某某、莫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的证言,有融安县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周祖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黄千洪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有被害人黄千洪提交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祖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祖康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祖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黄千洪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祖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韦明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