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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爱霞与徐兆春、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霞,徐兆春,陈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379号原告孙爱霞,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徐兆春,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玉香,女,1972年6月3日生,汉族。原告孙爱霞与被告徐兆春、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爱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兆春、陈玉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爱霞诉称,2012年12月18日,被告陈玉香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0元。逾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还款。被告徐兆春、陈玉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兆春、陈玉香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8日,被告陈玉香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0元,承诺于2012年12月30日及2013年1月15日前分二次还清。逾期后,原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条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爱霞与被告陈玉香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玉香在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兆春、陈玉香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兆春、陈玉香共同返还原告孙爱霞借款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兆春、陈玉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侯中淮审 判 员  丁 迅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