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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际场、吴美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际场,吴美兰,易际慧,易会山,林衍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658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来。委托代理人:李上樟。委托代理人:陈家强。被告:易际场。被告:吴美兰。被告:易际慧。被告:易会山。被告:林衍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诉被告易际场、吴美兰、易际慧、易会山、林衍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3元,减半收取2971.5元,由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