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24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唐新建与李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建,李学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417-1号原告唐新建。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建诉被告李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新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唐新建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梁 珍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