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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4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唐新建与李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建,李学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417-1号原告唐新建。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建诉被告李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新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唐新建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梁 珍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