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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商仲审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精才、宿迁市荣昌玻璃工艺制品厂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精才,宿迁市荣昌玻璃工艺制品厂,陈金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商仲审字第0010号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青海湖路80号。法定代表人陈东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精才。被申请人宿迁市荣昌玻璃工艺制品厂。被申请人陈金东。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宿仲裁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中,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因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正在审理中,故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凤鸣审判员  朱千里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