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谭勇与被告吉林市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春晨、高莫辰、高永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勇,吉林市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滔,高春晨,高莫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二初字第144号(2013)昌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谭勇,男,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高永涛。被告:高永滔,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高春晨,女,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高莫辰,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受理原告谭勇与被告吉林市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春晨、高莫辰、高永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8,066.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杨家兴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