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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谭勇与被告吉林市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春晨、高莫辰、高永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勇,吉林市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滔,高春晨,高莫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二初字第144号(2013)昌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谭勇,男,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高永涛。被告:高永滔,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高春晨,女,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高莫辰,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受理原告谭勇与被告吉林市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春晨、高莫辰、高永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8,066.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杨家兴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