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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袁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告袁某某。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5月14日自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长  薛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