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钮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孝义市振兴街办青义村人,山西金晟工程机械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孝义市新义街办人,山西金晟工程机械公司法务部长。被告武某,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孝义市下栅乡西安生村人。被告钮某,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孝义市大孝堡乡大孝堡村人。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