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吴明梅与吴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梅,吴小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吴明梅。被告:吴小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梅与被告吴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梅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群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