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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吴明梅与吴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梅,吴小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吴明梅。被告:吴小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梅与被告吴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梅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群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