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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爱娥与徐全仁、徐莲花、徐全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娥,徐全仁,徐莲花,徐全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吕爱娥。委托代理人:朱长志。被告:徐全仁。委托代理人:任旻。被告:徐莲花。被告:徐全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爱娥与被告徐全仁、徐莲花、徐全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爱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爱娥负担。审 判 员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