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爱娥与徐全仁、徐莲花、徐全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娥,徐全仁,徐莲花,徐全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吕爱娥。委托代理人:朱长志。被告:徐全仁。委托代理人:任旻。被告:徐莲花。被告:徐全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爱娥与被告徐全仁、徐莲花、徐全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爱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爱娥负担。审 判 员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