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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沈西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先善,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滑培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