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某甲诉董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224号原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文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