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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何喜芳、冯大强、冯大娇、冯大燕、冯大有、冯大勇与马福雨、洪盛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喜芳,冯大强,冯大娇,冯大燕,冯大有,冯大勇,马福雨,洪盛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38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喜芳,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大强,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大娇,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大燕,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大有,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大勇,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福雨,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盛创,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再审人何喜芳、冯大强、冯大娇、冯大燕、冯大有、冯大勇因与被申请人马福雨、洪盛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喜芳、冯大燕、冯大强、冯大娇、冯大勇、冯大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覃 龙代理审判员  陈礼国代理审判员  谢素恒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