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何章所与董志锋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章所,董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何章所,男。被执行人董志锋,男。申请执行人何章所与被执行人董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彬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5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市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抗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抗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彬执字第00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劝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