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刑执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刘春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春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1359号罪犯刘春,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表扬奖励。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