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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范某,女,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韩某,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纪付刚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水 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