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范某,女,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韩某,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纪付刚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水 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