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