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行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裕安区计生委与项德俊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安区计生委,项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行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裕安区计生委,住。被执行人项德俊,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社征决(2012)第190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45000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项德俊的银行存款46000元。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