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群与杨洪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杨洪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王群,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杨洪祥,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诉被告杨洪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群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支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