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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3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顾荣根,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侃岑,被告:沈某,嘉善县陶庄镇西浒村尤家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