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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贵与被告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清、李川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贵,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清,李川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刘志贵,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余家坪乡。被告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折省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玉清,男,45岁,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第三人李川福,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贵诉被告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清、李川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刘志贵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志贵承担350元。审 判 长  常 勇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