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贵与被告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清、李川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贵,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清,李川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刘志贵,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余家坪乡。被告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折省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玉清,男,45岁,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第三人李川福,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贵诉被告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清、李川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刘志贵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志贵承担350元。审 判 长 常 勇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