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01号原告:韦某,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高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调解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 海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