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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辖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无锡百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翁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百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翁翊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辖初字第0004号原告无锡百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27807,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经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瑞,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翊,男,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通扬新村3号101室。委托代理人奚春晖,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百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桥公司)与被告翁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被告翁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翁翊住所地在无锡市南长区,要求将本案移送翁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属于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即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翁翊系百桥公司股东,现百桥公司诉称翁翊返还被翁翊侵占的百桥公司印鉴及财务账册等证照,系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符合侵权行为特征,因此应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确定管辖。百桥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经一路8号,该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翁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翁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翁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成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