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连才与栗树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才,栗树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王连才,男,1963年8月14日生人,汉族,农民,梨树县人。被告栗树平,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才与被告栗树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才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