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xxxx集团有限公司,魏县xx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946号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县xx公司,住所地魏县。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了所欠其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