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金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168号原告:金XX。被告:周XX。原告金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X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3年同居生活,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周X。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长期在外,对家庭及子女不管不问。为此,原告于2011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不予离婚。但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又于2012年7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因亲友劝说便撤回起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只得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周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上海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周X。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于2011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不予离婚。2012年7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撤诉裁定书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致原告多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能认真对待夫妻感情,未能积极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至今未能得到改善、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周X抚养问题,由于其一直随被告方共同生活,应由被告周XX抚养为宜,本院酌定由原告金XX每月支付婚生子周X抚养费200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XX与被告周XX离婚;二、婚生子周X由被告周XX抚养,原告金XX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每年支付一次,自2013年6月开始计算),至周X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效 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开元(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