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新法与姜斌、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法,姜斌,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267号原告:郑新法。被告:姜斌。被告: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法与被告姜斌、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法于2013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姜斌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新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新法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