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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陈文志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志,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志。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负责人胡金松,组长。陈文志诉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的房产(初始登记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过户至陈文志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