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英与冯高攀、焦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冯高攀,焦冬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12号原告王英。被告冯高攀。被告焦冬雪。本院在审理王英与冯高攀、焦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