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526号原告赵某某,农民。被告刘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