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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526号原告赵某某,农民。被告刘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