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严湖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84号原告刘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被告严某,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