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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60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基本上没有上过班,家庭的生活费用均有原告承担,被告也不做家务,只是向原告要钱,没有尽一个家庭应有的义务,原告已步入老年,需要一个安定的晚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均已步入老年,需要一个安定的家庭,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婚生子女均已成年。现原告以被告没有尽一个家庭应有的义务,原告已步入老年,需要一个安定的晚年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均已步入老年,应该互谅互让,度过一个安定、幸福晚年,家庭关系的破裂,对双方的身心健康和子女等家庭成员都将产生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宗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