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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丁婷婷与倪义敏、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01669)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婷婷,倪义敏,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669号原告:丁婷婷,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许亚宝,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罡,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义敏,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程艳,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婷婷与被告倪义敏、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丁婷婷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倪义敏、程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丁婷婷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裙楼**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丁婷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倪义敏、程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丁婷婷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裙楼**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