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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67-1、68-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敬红熊忠福万定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红,熊忠福,万定刚,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67-1、68-1、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敬红,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熊忠福,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万定刚,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勤,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初字第349、350、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71856.1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安县支行的存款71856.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