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侯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刘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系侯某某母亲。一般代理。刘某甲与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爱俊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司小龙、被告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侯某某辩称:被告不足婚龄属实。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侯某某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4月2日虚报年龄登记结婚,2011年2月6日生女孩刘某乙。2012年春节过后侯某某外出打工,与刘某甲失去联系。刘某甲提起诉讼。侯某某接到通知后,委托其母王某某出庭代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当庭陈述;2、原告提供户籍证明1份、被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出生于1993年9月26日;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原告提供结婚证2本,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为2010年4月2日,原告虚报出生时间为1987年7月8日,被告虚报出生时间为1989年9月26日;本院认为:侯某某户籍记载,至起诉时尚不足法定婚龄,其与刘某甲的关系属无效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甲与侯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