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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与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炳灶。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