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龙跃菊与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跃菊,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龙跃菊,女,汉族。系绵阳高新区沃尔派联通公司营业厅业主。委托代理人甘开培,男,汉族。系原告龙跃菊之夫。委托代理人何其芳,女,汉族。系绵阳高新区沃尔派联通公司营业厅员工。被告龙伟,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龙跃菊诉被告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跃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跃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跃菊负担。审判员  高旭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