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离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东海、白某某送达(2013)离法执字第11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2年8月11日至本判决执行为止,现利息算至2013年5月20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0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某某银行存款106100元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东海银行存款106100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白某某同等数额的财产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东海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海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二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