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涂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34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朝阳小区中国银行大门附近经营饮食大排档。2012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孙某喝醉酒后来到涂某经营的大排档,此时有一名男子来吃宵夜将自行车停放在一边,孙许某是将该男子的自行车推走,涂某立即追上去把车抢回来停回原处,孙某又回来从地上捡起该男子的领带戴在该男子的脖子上,涂某见状就让孙某离开不要影响生意,孙某不但不离开反而骂涂某,双方发生争执,涂某被骂后情绪激动拿起做生意用的小刀,朝孙某的腹部捅了一刀。涂某见孙某倒地后立即让朋友拨打120,待急救车来到现场,涂某让其女朋友黄某一起送孙某到医院救治,并先后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约15,000元人民币。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2012年9月15日,被害人孙某报警。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涂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所受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三个拾级。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的家属代其另行赔偿了人民币50,000元给被害人孙某,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黄某、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犯罪物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有过错,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刀具壹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加 云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人民陪审员 潘   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勇(兼)书 记 员 莫 茔 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