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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文某某,女,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李某某,男,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