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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戴某训与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训,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戴某训。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某某申请执行人戴某训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16.8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秀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