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星海减速机厂与罗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星海减速机厂,罗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常州市星海减速机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罗小勇,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星海减速机厂诉被告罗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