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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平,许富,陈细琼,黄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平,女,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富,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细琼,女,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永良,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7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之日),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4760元。由于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万元,于2013年7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于2013年8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此后被执行人于每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不少于1万元的款项,但最迟在2015年5月10日前,被执行人应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应付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不追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四、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的,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且利息按原判决书计算。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须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 钰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琼花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